肥城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肥政法办字〔2017〕3号
肥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及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2013年以来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 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二、强化清理责任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和实施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起草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清理后,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附件1)。
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自行负责清理,将清理结果(附件2)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把握处理原则
各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流理。经过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相抵触, 或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要予以废止; 部分内容与国务院的改革决策不一致, 或与国务院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国务院各项改革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报送清理结果
各部门应于2017年7月底前将本部门承担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附件1、附件2)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房间号:2305,电话3229790,邮箱fcfzj@126.com)。对不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行政法规提出的清理意见、修改草案和说明应于2017年7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强化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的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贵任,组织专门力量,抓紧部署清理工作,明确清理时限,倒排时间表,强化督促检查。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的, 要依法问责。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一)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二)
2017年6月21日
附件1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一)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
制定单位名称 | ? | |||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废止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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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修改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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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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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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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二)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
处理结果 | 类别 | 数量 |
已废止的规范性 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
合计 | ? | |
已修改的规范性 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
合计 | ? | |
拟废止的规范性 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
合计 | ? | |
拟修改的规范性 文件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 |
合计 | ? |